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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15    点击:[786]

西华大学文件

西华行字〔2017229

关于印发《西华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西华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经2017年修订,2017121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华大学

20171211


西华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和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建设工程(含修缮、绿化等)、教学科研设备采购、服务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图书文献采购、房屋招租、资产处置等使用学校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达到规定金额的项目均应进行招标。

纳入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审计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当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时,由所接任的负责人自然接任。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招投标工作进行规划和审查,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项目组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组,组长由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分管处(副)长担任。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国家、四川省等有关部门招标和采购规定的,按照国家、四川省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招标,学校应急修缮工程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未达到国家、四川省等有关部门招标和采购规定的,单项概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国家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修缮项目和10万元(含)以上国家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非修缮项目,必须进行校内公开招标。

第六条 学校30万以内的修缮项目按以下方式实施:

1.2年由学校招标确定不同专业资质的入围单位(总数不低于10家);

2.概算费用为5万元以下零星项目,由使用单位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后,由后勤管理处直接组织实施;2万元以下零星项目,可由使用单位直接报后勤服务总公司实施;

3.概算费用在5-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牵头,会同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和使用单位随机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入围单位中原则上抽取三家及以上进行报价,报价后由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和使用单位共同议定施工单位;

第七条 应急修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概算费用在15万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认定;概算费用在15万及以上的由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和计财处认定后,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再由后勤管理处委托校内相关部门、相关施工单位或维修人员承担维修工作。水电应急修缮工程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组织实施,抗洪、安防、消防等安全设施应急修缮工程由保卫处组织实施。建设费用经审计后确认。

第八条 单项概算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非修缮项目(仪器设备、后勤服务总公司零星采购除外)按以下方式实施:

1.概算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实施;

2.概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须填报《西华大学综合项目招标申请表》,按表格内容履行报批程序;

1)概算金额在1-5万元以内的,经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审核后,由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询价、商务谈判、直接委托或商场直购;

2)概算金额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牵头,会同实施单位共同组织询价、商务谈判、直接委托或商场直购;

3.自行组织实施概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各部门须经处(部)务会、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或通过以上方式(询价、商务谈判)确定实施单位,并将会议纪要、合同及相关资料提交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备案后方能进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条 因项目特征具有唯一性、单一性等特殊情况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经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审计处和计财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审计处、计财处和实施单位组织共同组织商务谈判或直接委托。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监察处依法对校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参与招投标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反映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规定程序依纪依法调查核实。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学校的所有招标项目必须立项或经费落实后方能招标。

第十四条 校内招标方式主要有校内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校内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以上两种方式无法实施或经公开招标流标2次,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在有效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若无有效投标人可另行直接委托。

第十五条 校内招标项目可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采取校内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学校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十七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数额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和合同内容由申请单位和分类管理部门提供,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同计财、审计等部门进行修改和审定。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有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根据中标结果通知书等资料,按以下方式签订合同。

(一)归类到后勤管理处的政府采购项目、维修、修缮、服务等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签订合同;

(二)归类到基建处的建设项目、维修、修缮、服务等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签订合同;

(三)归类到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他项目由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负责签订合同;

(四)其他项目及各部门(学院)自行组织实施的,由部门(学院)负责签订合同。

以上合同签订后应及时递交到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备案存档。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改用其他招标形式。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相关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学校权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誉投标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一周内进行。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委派的评标小组组长主持,开标时,须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有效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人员从学校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或者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主动声明,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学校抽取的专家担任,或者由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委派,评标小组组长主持评标会。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评标小组根据评议结果依次排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如在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保证金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为合理低价;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经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但必须说明原因。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或改变招标形式。

第四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三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华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西华行字〔2016171号)文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华大学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执行。